2023年度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五篇】(完整文檔)

發布時間:2025-03-14 17:54:19   來源:申請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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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五篇】(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五篇】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第1篇

一、當前非訴執行存在的問題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參考,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贝送?,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起訴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起訴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起訴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起訴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起訴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起訴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起訴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起訴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起訴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起訴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起訴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起訴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起訴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隨著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幾年來,行政機關已逐漸接受了較長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待復議期滿后當事人既未復議、起訴又不履行的,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機關由于管理對象的特殊性,總感到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過長,且復議后當事人還可以起訴、上訴,一整套程序下來,等個體行政行為生效已一年有余。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時甚至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未滿就出現此類情況。而實踐中也確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對象鉆法律空子,與行政機關玩時間上的游戲,弄得行政機關無計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復議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參照《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有的法院也據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首先,非訴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度舾山忉尅返诰攀臈l明確了先予執行的前提是在訴訟過程中,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先予執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產生先予執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訴行政行為不適用此條解釋,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完全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找不到非訴行政行為可以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這就是說,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無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何為生效,即具體行政行為已處于一種穩定的不可更改狀態,當事人除履行外別無選擇。如果起訴或申請復議期限未滿,此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穩定,還可能隨著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起訴而被撤銷、變更,如果此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先予執行,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復議、起訴的權利,從實體上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復議、起訴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先予執行,萬一執行錯誤,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后果。對于非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經審理符合《若干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情況的,可以告知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若行政機關堅持先予執行,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二、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內容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決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

需再做審查。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尚需確認其效力,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法院執行的依據是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F行立、審、執分離的審理模式適用于非訴執行案件,也說明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執行生效裁決文書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訴訟程序的特點。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殊之處決定了執行程序應當有別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決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訴訟程序的特點,就應當吸收訴訟機理,有一個類似民事、行政訴訟審理案件的程序。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副本應當及時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將需要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說明;
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
在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分工上與現在訴訟案件沒有差別??紤]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設計上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當簡則簡。

3、通過完善準予強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準確性、穩定性,不僅便于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有復議或起訴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申請人是否為行政行為的義務人等須審查的內容。經過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請人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動履行,達到及時、準確執結的效果。

4、目前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過書面方式審查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僅憑申請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這樣做是沒有認識到行政非訴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穩定性。加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應有意義,而不是只作為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一個手續,對于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和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穩定性、權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

1、確立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原則,嚴格把關

人民法院審查非訴執行行政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依法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適度審查的原則;
(2)堅持合議制的原則;
(3)堅持以生效的有執行內容的行政法律文書為依據的原則;
(4)堅持說服教育促使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一、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的意義

    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合法性審查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確定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確立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原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審查的權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201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強制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以上法律的主要意義是,明確了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原則的適用范圍,更加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二、人民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審查的特點

    (一)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適格

    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具有主體要件或資格要件。因此,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做出具體行政確認,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提交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證據,具備法人資格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授權的組織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便審查是否存在有無職權或超越職權的現象。行政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職能部門二是法律授權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與行政主體相對一方叫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或其他組織,如果是個人的應當寫清基本情況 身份證號碼等,如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提供工商登記資料等。

    (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證據是否合法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如果主要證據不足,就意味著該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基礎,違反了該項原則,就屬于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對于行政機關提供的法律文書認定違法事實是否存在,所證明該行為的證據形成是否合法,主要看提供書證的是否原件。提供復印的,是否注明出處,是否經保管部門核對無異議,加蓋公章,對于詢問筆錄,陳述談話筆錄等,是否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談話人的簽名或蓋章。對行政機關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審查是否載明勘察時間、地點和事件經過,是否有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是否邀請基層組織或其他人在場。如果行政行為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形成不合法,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錯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就意味著相應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正確的法律依據或者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據。因此,法律適用的正確是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在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時,首先應當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究竟適用了哪些具體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名稱和具體的條文,在一個條文中,有多個款、項的,應當寫明具體的款或項。

    (四)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無違反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組成。因此,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主要審查:1、法定方式,根據法律規定,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或行政征收應采用書面形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如果沒有書面決定書,即違反法定程序。2、法定步驟,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步驟一般是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并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最后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向行政相對人送達催告書。3、法定順序,順序不能顛倒,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順序顛倒則違反法定程序。4、法定時限,法律、法規及規章有關行政程序的時間限制的規定,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完成,否則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五)審查行政文書及送達方式

    行政法律文書的審查應當包括對文書的主體,事實與證據、法律依據、處理結果、救濟方式、公章和時間這六個方面進行審查,只有具備這六大要素,才可以認定該行政法律文書在形式上具有完整化和合法化。

    對于行政文書的送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6種。1直接送達,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應由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如果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收,如果有委托人的,應由交人簽收;2、留置送達,適用于當事人不愿意簽收,《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3、轉交送達的對象一般是軍人或是被監禁人員,此類現象一般不存在。4、委托送達是指受送達人不在本轄區內,直接送達有一定困難,委托受送達人居住地區的行政機關(法院)代為送達,這種情況由于受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業務范圍的局限,一般不會發生。5、公告送達應在一定的報刊上刊登公告送達,但必須經60日才視為送達,花錢費時,這樣還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的規定,所以公告送達應當在送達方式中予以排除。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6、郵寄送達必須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這種送達有時可避免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但受送達人簽字的回執在郵政部門因程序繁雜有時難以查尋。而行政機關又應提交受送達人簽收的回執作為證據材料。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合法說明的除外。這樣,各行政機關在送達法律文書時進行公證送達,可以認定為一種能夠避免當事人拒簽,有關在場人和見證人不愿意簽名等留置送達方式中的不利因素。

    (六)審查申請執行期限是否合法

    強制法五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行政機關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其強制執行申請的時間階段。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遵守一定的期限,只有在法定期限屆滿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同時,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法律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由一定的時限要求,行政機關不能無限期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边@里的法定期限,指的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當事人面對公權力的介入而獲得行政救濟權的時間階段。例如《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薄缎姓V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訟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边@里的“60日”和“3個月”就是當事人尋求救濟途徑的法定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以及《若干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非訴案件時,對該條款的適用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獲知行政決定后,在法律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屆滿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3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的3個月內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當事人必須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2年內行使訴權。

    (三)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應以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的3個月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的時間限制是,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超過5年。

    (四)如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是最終的救濟程序,而當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內又沒有申請行政復議的,這種情況下的時間計算方法是,以當事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60日為期滿之日,以期滿之日的次日為起點開始的3個月內,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3個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第3篇

本文介紹協議離婚后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協議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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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某的丈夫羅某,因為有了第三者且已經懷孕臨產,所以羅某最近向顏某提出離婚,為了盡快離婚,羅某答應將家中的大部分財產留給顏某,雙方于2006年8月17日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對涉及的財產問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但是,在顏某與羅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后,羅某卻拒絕將協議中分割的財產移交給顏某,現在顏某咨詢,可否依據離婚協議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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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非訴;
行政執行;
問題

自2000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以來,我們發現,大量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在進入司法執行程序以后,面臨許多《解釋》無法解決或存在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本文試就其中的幾個問題加以探討。

一、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遺留問題

根據《解釋》第8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實踐中,我們連續碰到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例如某市土地管理部門對某甲作出了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決定,某甲期滿既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管理部門也沒有在規定的180日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不能向法院說明逾期的正當理由。此時,我們雖然依據《解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是遺留給我們的問題是,違章建筑應該如何處理?如果違章建筑不能因為行政機關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錯而變成合法的建筑,那么,行政機關可否撤銷法院裁定不予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們認為,《解釋》第28條對于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加以規定是否合適本身就值得推敲。因為,這里涉及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就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僅就有關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裁判文書的事項作出規定,則屬其份內之事)的權限劃分問題,如果由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加以規定,確實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護行政效率。但這種做法不僅限制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權,擴大了法院自身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權,而且有違法之嫌疑,因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應由法律來規定。

退一步講,如果《解釋》有權作出第88條這樣的合理規定,那么違章建筑也不能因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必然成為合法建筑。我們認為,法律應當追究怠于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只有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后,上級行政機關才有權為保護公共利益而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救濟程序(復議和訴訟程序)以外的撤銷權,撤銷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依法重新作出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但撤銷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遵循行政行為撤銷的規則,如果撤銷所帶來的利益大于不撤銷所保護的利益的,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撤銷,否則不得撤銷。如果撤銷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對于自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上級行政機關依法重新作出拆除違章建筑決定時止,相對人因信賴行政機關不強制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獲得的利益應當給予保護,相對人(不限于違法行為人)因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拆違決定所帶來的信賴利益損失應當由行政機關給予補償。

二、執行依據問題

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行政審判庭必須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據此,有人認為,裁定書只是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處理,不是一種實體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只是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而另有觀點認為,裁定書是法院行政審判庭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后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就具有司法執行的性質,行政行為延伸至司法行為后,原來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就是司法執行程序上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應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司法裁定書是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依據。那么,行政審判庭作出的裁定準予執行的司法文書在執行程序中的地位到底應如何理解?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和具體的行政法律文書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呢?

我們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存在偏頗。相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依據只能是受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約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和受具體行政行為約束的準予執行裁定書。因為,除了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自行強制執行以外,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力是通過行政機關和法院之間的分權與互動來實現的,單有任何一方的行為都無法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強制實現。根據《解釋》第93條、第9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行政審判庭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不是程序性審查,而是實質性審查。雖然這種實質性審查沒有行政訴訟中的實質審查嚴格,但這種審查涉及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明顯違法的問題的處理,法院必須對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或者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或者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法院必須在這一范圍內向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如果法院對于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作出準予執行裁定的,法院應當對因錯誤執行給被執行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同證據規則不是簡單的程序問題或實體問題一樣,法院作出的準予執行裁定書已經不是簡單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它還包括對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缺乏違法事實根據”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等實體問題的處理。因此,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依據是受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約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和受具體行政行為約束的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任何一方要變更執行內容的,都應征求對方的同意。將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法院準予執行裁定書孤立地作為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依據都是錯誤的。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依法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而法院作出了不予執行的裁定書,則行政機關能否再由自己自行強制執行?對此,有同志認為,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我們認為,對于依法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而言,一旦選擇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途徑,就必須受到法院裁判的約束(雖然這種裁判不是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作出的)。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書包含了對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明顯違法問題的確認,具有拘束力。因此,基于合法性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不宜再允許行政機關對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自行加以執行。

三、被執行人錯列的問題

眾所周知,被執行主體必須是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但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執行人被錯列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根據某些書面證據例如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船舶執照中記載的法人代表或房屋的產權人而確定被執行人所引起。例如,某工程在建設施工期間,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運輸沙石的任務承包給30名個體司機,并在晚上運輸沙石。后來行政機關發現掉在街道上的沙石嚴重影響了道路的通行和城市的市容。行政機關根據現場狀況認定沙石屬于該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因而對建設工程承包人作出了責令恢復原狀、罰款2萬元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既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拒絕履行處罰決定。據此,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沙石是由承包沙石運輸的司機某甲因開快車而丟下的。此時,法院應當如何處理?類似的例子有,父親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給兒子居住,但兒子在居住過程中未經行政機關批準就在其父親所有房屋上擅自建造廚房,此時行政機關向房屋所有權人作出責令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父親提出異議,認為違章建筑是其兒子搭建的,此時,法院能否直接變更被執行人?

我們認為,從理論上講,如果在法院審查階段異議人能夠舉證排除,并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由使用人實施的,那么應當認定行政機關處罰對象錯誤而裁定不予執行。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準予執行的裁定書,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且能舉證證明違法行為人是由使用人實施的,此時法院不宜直接變更被執行人,而應當撤銷原裁定,建議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做法從現行理論看是成立的,但行政執法的成本(由行政機關查明所有的事實)顯然比較高,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紤]到錯列的被執行人和正確的被執行人之間存在的民事關系(后者總是利用前者提供的條件和機會進行違法活動),法律有必要設立推定規則,以減輕行政機關的舉證負擔,即為民事法律關系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施加一定的社會義務:所有權人如果不能舉證證明違法行為不是由他人所為,則法律推定違法行為乃所有權人(例如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人代表、房屋產權人和建設單位等)所為,由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法律設立推定的目的,在于影響舉證責任的分配,主張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不需要對推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反駁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就推定事實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樣,通過推定規則的設立,可以有效彌補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負舉證責任規定的缺陷,將行政執法成本盡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

此外,被執行人因無權批準的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予以批準而實施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后,在實際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該如何處理?有些法院在程序上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并建議行政機關另行處理的做法是否合適?我們認為,從現行法律規定看,法律制裁的僅僅是實施違法行為的人,而不論其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如何,也沒有將越權主體的批準行為作為其免責的事由,所以,法院繼續予以執行的做法是無可厚非的。然而,問題是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免責事由的做法是否合適。實踐中,許多行政機關面臨上述情況時,就不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予以處罰,例如村委會未經行政機關批準就擅自將150畝集體土地以每畝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外商,外商在該土地上進行投資,興建廠房。廠房建成后,雖然外商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但實踐中土地管理部門一般不對外商進行處罰,而是責令其補辦手續。土地管理部門的這種做法雖然是與法律相違背的,但卻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作為投資者,他沒有義務了解所有人村委會(管理一定范圍內的公共事務)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讓自己的土地是否合法的問題,相反應由所有人村委會對轉讓集體土地行為之合法性承擔責任。同樣,對于相對人因行政機關越權行使行政職權予以批準而實施違法行為的,因為相對人沒有義務知道行政機關批準行為的合法性,行政相對人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而實施的行為,就不應受到法律制裁,相反應由越權實施批準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是,在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針對被執行人提出的異議,應該如何從程序上進行處理?我們認為,必須考慮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如果需要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為之合法性的信賴,相對人就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法院可以在程序上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并建議行政機關另行處理(這需要由《行政處罰法》或《行政訴訟法》作出明文規定)。因為,從本質上講,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根源于一個行政機關侵犯了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批準權限,這是一個組織法上的問題,應該通過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程序或機關訴訟程序(我國尚沒有建立)來追究越權者的行政法律責任。至于,當越權批準的主體是根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時,例如黨委、居委會等,則越權批準行為能否成為違法行為實施者之免責事由,我們認為是一個需要慎重加以考慮的問題,有待繼續探討。

四、結案方式問題

在進入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后,由于出現了某種特殊事由,使得強制執行無法繼續或繼續進行沒有意義和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終結執行的行政裁定。但是終結執行的事由在《行政訴訟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以致實踐中一些法院隨意采取終結執行的裁定形式,并根據《解釋》第63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只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三種類型的裁定不服,才可以上訴),變相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例如,公安部門作出火災責任事故認定,認定由李某負全部責任,并就火災導致的賠償問題作出裁決,由李某賠償劉某損失8萬元。但李某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公安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也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劉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劉某因患腦溢血死亡,法院遂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劉某之妻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解釋》第64條的規定,劉某之妻對終結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上訴,故維持原終結執行的裁定。

我們認為,《解釋》如果不就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具體事由作出規定,就無法避免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濫用權力,而且不允許當事人對終結執行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只會放縱法院變相剝奪當事人上訴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的規定,法院終結執行的事由有:(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參照上述規定,我們認為,第一種情形不能適用于非訴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就如同原告在行政訴訟中申請撤訴,是否準許應由法院決定一樣,行政機關撤銷執行申請,是否準許,也要由法院決定,尤其是法院在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書以后。第二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可以適用于非訴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第四種情形不能適用于非訴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第五種情形可以適用于非訴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但應進行適當修正,即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繳納罰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五、在執行過程中行政機關能否撤回部分請求或者減免執行的內容

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常常碰到行政機關撤回部分申請或減免執行內容的情況。此時,我們應選擇什么方式結案,例如和解,終結,還是自覺履行?

我們認為,執行過程中不能適用和解,因為,行政權不能隨意處分或放棄。法院一旦允許行政機關與被執行人和解,就可能使得行政機關中有機會主義動機的人為謀取私利而借此與被執行人交易,從而嚴重削弱法律的權威,使公共利益和秩序受到損害。法律規定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權由行政機關與法院共同行使的目的就在于,確保法院能夠對行政機關有一個有效的制約,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強制執行權的行為。因此,當我們碰到行政機關撤回部分申請或應被執行人的請求減免執行的內容(實際上等于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同時變更強制執行的申請)時,法院行政庭應根據《解釋》第93條、第95條規定的精神,組成合議庭對撤回部分請求或同意減免執行內容的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如果該決定不屬于《解釋》第95條規定的三種明顯違法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否則,法院應作出不準予撤回部分請求或減免執行內容的裁定,繼續執行受原準予執行裁定書約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受到法院準予或不準予執行裁定書的約束,作為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就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申請,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撤回部分請求或減免執行內容的理由。

六、部分強制措施的適用問題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第5篇

非訴行政案件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受理的非訴行政案件,因在執行程序上缺乏明確、詳細的規定,可以參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解決不了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問題。本人結合自己所學法律專業,聯系自己在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工作實際,從非訴行政案件的概念入手,淺談了非行政案件執行程序中的立案、審查、強制執行及結案方式。并建議在非訴行政案件審查程序中推行司法聽證制度,從而進一步完善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

關鍵詞:非訴行政案件;
     執行程序;
     司法聽證制度。

行政審判的任務是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提起行政案件的主體和要達到的目的為標準來區分行政案件,可以將人民法院受理的的行政案件劃分為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案件。從目前行政審判受理的案件情況來看,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訴行政案件的數量遠遠大于所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而作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操作規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尚缺乏明確、詳細的規定,可以參照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解決不了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問題。如何適用現行的法律規定來辦理非訴行政案件,就是本文想要說明的問題。從依法辦案的要求出發,作為行政案件種類之一的非訴行政案件,其在審查程序上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強制執行措施上,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一、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概念。

    (一)非訴行政案件的含義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受理的案件,就是通常所指的非訴行政案件,因此,非訴行政案件可以表述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一表述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

(1)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可以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由擁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能夠稱之為非訴行政案件的,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非訴行政案件的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所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要求執行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可執行的內容或裁決書所確定的可執行內容。

(4)只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概念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使具體行政行為將以實現的制度。它有以下特點:

(1)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雖然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但非訴行政案件強制執行權的享有者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機關。

(2)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根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執行標的是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被執行人只能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訴行政案件強制執行的是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體現。因此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而被執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在特殊情況下,非訴行政案件的申請人也可能是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4)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二、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應當是人民法院在辦理非訴行政案件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的總和。包括立案程序、審查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

(一)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自行政機關(包括行政裁決所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的申請開始,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是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開始的惟一方式,人民法院無權自行開始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6條規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即具體行政行為屬于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適用范圍。

(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且有可執行的內容。即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或作為內容。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就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具體行政行為無給付或作為的內容,行政機關就無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或是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等。這是對申請人資格的要求。首先,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是經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職權的組織;
其次申請人必須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依照《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繼承人,權利承受人也具有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裁決的資格。

(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義務人已經履行了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尚未超過規定的期限,行政機關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

(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8條和9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之內提出,逾期申請人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即行政機關必須向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除應具備上述條件外,行政機關在提出申請時還應向人民法院遞交有關材料。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及其必須提交的材料。根據該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執行書。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能以口頭形式進行,而必須以提交申請執行書的形式提出。申請執行書應載明的事項主要包括:①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②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地址;
③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理由與根據,以及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等。

(2)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

(3)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合法有效的,為此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以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這些材料主要包括:①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享有職權的依據;
②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證據;
③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等。

(4)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5)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以外的與執行有關的必要材料。如執行對象為特定物的,行政機關就應提供有關特定物的形態、特征、存放地點等情況。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申請應進行立案時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且提供了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否則,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程序

非訴行政案件立案后,即轉入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的第二階段即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階段審查程序。(包括審查的主體內容、標準、期限以及審查方式、結論)。

(1)審查的主體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該條的規定,審查的主體應為行政審判庭組成的合議庭。

(2)審查的內容,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種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的實質性審查,而非程序性審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①行政機關是否享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是否超越取權,是否濫用職權;
②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事實依據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③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正確;
④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審查的標準?!度舾蓡栴}的解釋》第95條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據此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標準是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即適度審查的標準。對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不能與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相同。因為,法院審判行政訴訟案件的目的是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達到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職權,以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機關改善執法活動,規范執法行為。而非訴訟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目的是以司法手段強化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利益,保證行政權的完善統一,促使相對人自覺、及時、全面履行義務。為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客觀上要求我的對非訴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審查采用適度審查的標準。

(4)審查的期限。根據《若干問題解釋》第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從立案受理至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期限為30日。

(5)審查的方式?!缎姓V訟法》和《若干問題解釋》均沒有對合議庭采用什么方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采用“書面”的方式僅對行政機關一方申請執行的卷宗材料進行審查,這樣的作法弊端很大,長期以來,行政機關習慣于以行政手段辦事,他們作為案件一方的當事人,為了使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執行,總會把證明自身行為合法的卷宗材料提交法院,而有利于相對人的證明材料并不隨卷提交法院,致使法官的審查視線也受限于行政機關單方的證明材料,很難結合全案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客觀,真實的審查與判斷,使司法審查流于形式。這樣以來,難免今使有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法律上的確認,進入司法強制執行程序。

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行政相對人在面對行政執法程序中處于強者地位的行政機關,普遍存在著不知告,不想告或者不敢告的情況,行政相對人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意味行政行為就是正確的、合法的。司法實踐中,在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往往會發現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著這樣或是那樣的錯誤,使法院處于進退兩難尷尬的境地。非訴行政案件執行制度設立之初,就是以限制或剝奪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權為前提的,其主要目的就是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為其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受到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所以,在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中設立司法  聽證制度,充分體現了優先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在我國民主法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對于制約行政權濫用,強調行政法保護個體權益的功能,彌補因相對人沒有提起訴訟而造成的權利喪失的情況下,又提供了一條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情況下,更加體現了人民法院在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中突出的以人為本,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后文對司法聽證制度作專章詳述)。

(6)審查結論。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就是否準予執行作出裁定。依照《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2條第1款第14項的規定,該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在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中推行司法聽證制度。

1、設立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要求。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未經開庭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等訴訟程序,由行政機關直接申請并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理結果是否得當等問題均難以把握,設立司法聽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準予執行。

第二,是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基本原則的要求。一般來說,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對人逾期既不履行義務,又不起訴,而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此時行政相對人已喪失司法救濟權,但喪失了司法救濟權并不意味著喪失了申辯的權利。在非訴訟行政案件執行審查過程中啟動聽證程序,給被執行人一個專門的申辯機會,也使行政機關有了一個再次對所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質檢”的機會。

第三,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執結。依照傳統的職權主義執行模式、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進行書面審查,不公開審查過程,被執行人難免產生“官官相護”的偏見,造成多數非訴行政案件被執行人抵觸情緒大,給執行工作增添了相當的阻力。設立司法聽證制度,讓被執行人也參與到審查過程中,在理解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后,雙方均能清楚地認識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和不利于自己的一面。實踐證明,司法聽證制度的實施,對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效果明顯。

2、司法聽證制度的適用范圍。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聽證,可依當事人申請或者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召開,可分為強制執行前聽證和強制執行中聽證兩個階段。強制執行前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階段的聽證,強制執行中聽證是在準予進入強制執行后,案件終結執行之前的聽證。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聽證。對于那些經書面審查完全可以查清,并且被執行人無異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必要舉行聽證。只有重大、疑難、復雜或者社會影響面大的案件才召開聽證會。如果盲目擴大適用范圍,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聽證制度的程序設置。

①下發聽證通知書,通知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②聽證程序開始,首先核對聽證雙方的身份,宣布聽證合議庭成員名單、告知雙方享有的權利。

③申請執行人就其享有的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相關證據,以及執法程序,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等依據進行舉證。

④被申請人進行質證,并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⑤雙方針對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

⑥合議庭評議,制作并送達裁定書。

(四)強制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精神,由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的措施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

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人民法院仍應作出并送達裁定書,裁定劃撥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裁定扣押,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物。在扣押或查封財物的同時,還應發出有關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逾期不履行確定義務的,拍賣或變賣被扣押,查封的財物。

強制拆除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為避免被執行人在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程序中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人民法院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保全被執行人的財產,但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的,要提供擔保。

(五)結案方式。

《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訴行政案件的結案方式分別規定了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和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兩種結案方式。但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執行非訴行政案件中,往往遇到行政機關要求撤回執行申請的情況,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被申請人通過各種關系向申請人打招呼,申請人礙于情面,壓力等因素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請;
二是,被申請人主動履行部分義務后,申請人同意免去剩余部分,而提出撤回申請;
三是,在審查中,人民法院發現其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行政機關認可后,主動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在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過程中,針對申請人撤回申請。做法不一。有的對申請不予審查即裁定準予撤回申請,有的裁定執行終結,有的則一律不準許撤回執行申請。對此,本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應有條件地允許執行和解。因為行政執行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履行,行政機關既然有權對相對人作出處理的決定,并且有權撤銷原處理決定。那么,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避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相互對峙,消除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抵觸、對抗的思想情緒,行政機關就應該有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了結行政爭議的權能,這樣的友好協商與和解,不僅有利于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必定有利于行政執行最終的實現,但是,這種進入司法程序的和解,必須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和嚴格控制。對行政機關提出的撤回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分別作如下處理:(1)撤回申請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案件終結執行;
(2)撤回申請如若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一律不準撤回申請,及時通知當事人繼續執行該案。從而有效地避免行政執行中濫用職權,損害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和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參考資料: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張樹義主編。  法律出版社   2001年3月出版

2、《行政訴訟法學》應松年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10月出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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